《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22年11月23日,天津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全力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和落实。
二、制定目的
为将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依法落实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法水平。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结合我市规划资源执法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分为正文和裁量基准表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为《裁量基准》正文,共十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裁量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包括行使裁量基准的兜底性规定;三是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采取的行为措施和特殊处罚情形。
(二)第二部分为《裁量基准》附表,具体包括214种规划资源违法行为,分别涵盖了土地类、矿产及地质类、城乡规划管理类、历史文化保护类、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类、林业管理类、野生动物保护类、古海岸与湿地管理类、海洋监督管理类九大类行政处罚领域,按照清单型处罚事项分阶裁量。《裁量基准》中针对每项处罚事项,借鉴外省市裁量制度文件,结合我市执法实践,逐项以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后果、违法所得数额、是否符合规划、或是否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等执法裁量因素,区分违法情形,区分“从轻、一般、从重”三档裁量阶次,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合理划分对应的裁量标准。
五、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