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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10-18 10:00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住房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标准,现将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比要求

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泊位计入非机动车泊位,规模按照不低于《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8中居住用地建设项目非机动车位指标的50%配建,并保障配套充电设施空间。室外地面独立设置(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计入建筑密度、绿地率,车棚等停放设施所产生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布局设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按照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原则,结合居住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单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总数不宜大于100辆。电动自行车占地空间按不少于2.5平方米/车计算。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等贴邻设置,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宜在地面独立设置,受场地条件限制与其他建筑结合建造时,可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层、地下一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规范、标准,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进行设置。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筑设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双面布置停车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60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0m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疏散通道示意图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安全出口示意图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净空高度小于2.10m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位于地上时,地面与周边场地高差小于150mm

电动自行车库净空高度及地面与周边场地高差示意图

电动自行车棚净空高度及地面与周边场地高差示意图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场位于地下时,应设置防水、排水设施,入口处设置反坡高度小于150mm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坡道入口示意图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要求

(一)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相邻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建筑高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建筑相邻一面为防火墙,屋面满足1.00h耐火极限时,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间距小于4.0m,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小于3.5m

(三)当不能满足上述两条的防火条件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9m;与其他类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单层民用建筑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四)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贴临内天井,应靠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公共区域分隔。

(五)确需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

(六)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间隔应不小于2.00m。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停放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

(七)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设有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并宜贴邻外墙设置。值班室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车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八)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电动自行车库防火挑檐示意图

五、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要求

(一)我市未供地的居住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并做好规划核实。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的,按照规划条件及本通知要求,在规划审批中严格落实;在规划条件中未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的,结合设计方案及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在既有住宅小区利用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车棚等停放设施、充电设施等,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市规划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10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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